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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是学习GB-T 34747-2017 干海参等级规格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干海参等级规格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以刺参(Stichepus
japonicus)为原料,经去内脏、煮制、干燥等工序制成的干海参。

以其他品种海参为原料制成的干海参产品可参照执行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、冻动物性水产品

GB 5461 食用盐

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
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
GB/T 30891—2014 水产品抽样规范

GB 31602—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

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
3 要求

3.1 原辅材料

3.1.1 刺参

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。

3.1.2 盐

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。

3.1.3 加工用水

加工用水应为饮用水或清洁海水。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
的规定,清洁海水中微生物、有害污染

物的要求应达到 GB 5749 的规定。

3.2 规格

干海参规格按个体大小划分,以每500 g
所含海参的数量确定规格,同规格个体大小应基本均匀。

3.3 感官要求

感官要求见表1。

GB/T 34747—2017

1 干海参的感官要求

项 目

特 级

一 级

二 级

三 级

色泽

黑褐色、黑灰色、灰色或黄褐色等自然色泽,表面或有白霜,色泽较均匀

气味

具海参特有的鲜腥气味,无异味

外观

体形肥满,刺参棘挺直、整齐、 无残缺,个体坚硬,切口整齐,表

面无损伤,嘴部无石灰质露出

体形饱满,刺参棘挺直、较整齐, 基本完整,个体坚硬,切口较整

齐,嘴部基本无石灰质露出

体形较饱满,刺参棘挺直,基本完

整,嘴部有少量石灰质露出

杂质

无外来杂质

复水后

体形肥满,肉质厚实,弹性及韧

性好,刺参棘挺直无残缺

体形饱满,肉质厚实有弹性,刺

参棘挺直、较整齐

体形较饱满,肉质较厚实有弹性,

刺参棘挺直,基本完整

3.4 理化要求

理化要求见表2。

2 干海参理化指标

项 目

特级

一级

二级

三级

蛋白质/%

≥60

≥55

≥50

≥40

水分/%

≤15

盐分/%

≤12

≤20

≤30

≤40

水溶性总糖/(g/100 g)

≤3

复水后干重率/%

≥65

≥60

≥50

≥40

含砂量/%

≤2

≤3

3.5 安全指标

污染物、兽药残留等应符合GB31602—2015 的规定。

3.6 净含量

净含量偏差应符合 JJF 1070 的规定。

4 试验方法

4.1 规格

随机抽取10只~20只干海参,称重(精确至0.1 g),并换算为每500 g
样品中海参数量。

4.2 感官

4.2.1 复水前的感官

将样品平摊于白搪瓷盘内,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,按3.3的要求检查色泽、气味、外观、杂质。

GB/T 34747—2017

4.2.2 复水后感官

4.2.2.1 取三只干海参,置入1000 mL
高型烧杯中,倒入约300 mL 蒸馏水(水量应浸没参体),再盖上
表面皿,室温浸泡18 h~24h; 剖开海参体,清洗附着的泥砂,去除嘴部石灰质。

4.2.2.2 另取 一 只1000 mL
高型烧杯,将洗好的海参置于其中,倒入约300 mL 蒸馏水,盖上表面皿,
大火煮沸,然后调至小火,保持沸腾30 min,
凉至室温后,置于0℃~10℃冰箱中,放置24 h;再重复煮 沸一次,放置24 h,
即可。注意,煮沸过程中应保持水量浸没参体。

4.2.2.3 检查复水后海参的肉质、外形、弹性等。

4.3 蛋白质

按 GB 31602—2015 的规定执行。

4.4 水 分

按 GB 31602—2015 的规定执行。

4.5 盐分

按 GB 31602—2015 的规定执行。

4.6 水溶性总糖

按 GB 31602—2015 的规定执行。

4.7 复水后干重率

按 GB 31602—2015 中 A.4 的规定执行。

4.8 含砂量

按 GB 31602—2015 中 A.5 的规定执行。

4.9 净含量检验

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

4.10 安全指标

按 GB 31602—2015 的规定执行。

5 检验规则

5.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

5.1.1 组批规则

同一产地,同一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、同一等级、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检查批;或以交货批组成检

验批。

5.1.2 抽样方法

按 GB/T 30891—2014 的规定执行,抽样量为200 g。

GB/T 34747—2017

5.2 检验分类

5.2.1 出厂检验

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。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,检验项目为感官、水分、盐分、

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,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。

5.2.2 型式检验
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。

a) 停产6个月以上,恢复生产时;

b)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
c) 加工原料来源或生长环境发生变化时;

d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;

e)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;

f) 正常生产时,每年至少两次的周期性检验。

5.3 判定规则

5.3.1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3.3规定,合格样本数符合GB/T 30891—2014
表 A. 1 规定,则判本 批合格。

5.3.2 规格应与产品的标识相符合;净含量应符合JJF 1070 的规定。

5.3.3 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判定为合格。

5.3.4
所检项目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,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,按
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。

5.3.5
所检项目检验结果中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,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。

6 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6.1 标签

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 的规定,并标示产品盐分含量范围。

6.2 包装

6.2.1 包装材料

所用塑料袋、纸盒、瓦楞纸箱等包装材料应洁净、坚固、无毒、无异味,质量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

规定。

6.2.2 包装要求

一定数量的小包装,再装入纸箱中。箱中产品要排列整齐,应有产品合格证。包装应牢固、防潮、不

易破损。

6.3 运输

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,无异味,运输中防止受潮、日晒、虫害、有害物质的污染、不得靠近或接触腐蚀

style="width:3.11331in" />GB/T 34747—2017

性的物质、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气味浓郁物品混运。

6.4 贮存

本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处,防止受潮、日晒、虫害、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。

延伸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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